房地产中介是人们经常接触的行业。有房子的,通过中介找买家或租客。想租购房子的,通过中介找房源。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都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东西,而中介也从中得到报酬,真可以说是“一举三得”。然而,这仅仅是在中介尽职尽责、童叟无欺的前提下,才会出现的结果。如果人们遇到的是一个不负责任,甚至是弄虚作假,走偏门的经纪,得到的结果可能就不会那么理想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租售房屋这种交易,很多时候是成也中介,败也中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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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中国房地产和市场监管部门,最近发佈了一个文件,加大了对房地产中介的约束力度。文件是《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文中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就应越低。并且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中介费用。
这些规定对客户来说,是值得高兴的事情。对中介来说,就不一定了。以租赁中介为例,目前多以一个月租金为收费标准,很少按成交价比例定价。交易双方分担服务费的,在房屋买卖中比较多,在租赁交易中则比较少了。如果真按《意见》中的办法实行,经纪们的收入就会明显减少。
《意见》还提到:房屋中介提供的基本服务应当包括提供房源客源资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这些看起来似乎理所当然的服务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经纪们是经常做得不够的。
如房屋买卖中“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一项,中国的经纪人多数只做“介绍人”或者“撮合者”。一般做到卖方收到买方的首期购房款就完成了。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他们是不愿帮忙的。很多时候,买方付了购房钱,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手续时,却发现缺少了某些文件资料,最终办不成过户手续。即使遇到这种情况,中介也是不退钱的。
同样地,在房屋租赁中,经纪人也是做到承租人把押金和首月租金付给出租方,就结束了。至于房子是不是准时交付,房屋品质达不达标,他们不再负责。这样一来,委託中介办事的客户接收到的房源,常常会货不对板,花了钱还住不上好房子。
除了上述问题,房屋中介还存在着各种不良现象。其一是“无照经营”。他们无须领取“营业执照”,一个铺位、一部手机就可以做经纪了。遇到问题,手机一关,谁也找不到。其二是“虚假资讯”。为了吸引顾客,故意发佈一些夸大了的房源资讯,误导消费者。有时甚至要他们在看房前就交中介费。钱一到手,就以联系不上房主,或者房源刚被租售出去为由,让顾客另找房源。其三是“阴阳合同”。即以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规避税费。把标价低的一份交给税务部门,以便少纳或避开印花税。其四是“滥收费用”。中介们把本来属于房屋中介基本服务的某些商业项目划出去,另外收费,变相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这些丑闻在行内存在久了,就会包不住,被政府发现。这无疑是《意见》出台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以为出台一个文件就可以制止中介们的恶劣行为,那就未免过于乐观了。
目前房屋中介的入门门槛是比较低的,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也不算高,加上流动性大,待遇不算高,很难找到高素质的人入行。这也是不少房屋中介生意不太好的原因。于是也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员工能力低,公司业绩就差;公司效益差,员工待遇就低;员工待遇低,工作就不负责;最后就越发难以向顾客提供好的服务。
不过,即使有那么多困难,存在的问题还是要解决的。有关部门发文纠正,意味着会下更大决心去解决问题。事实上,只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下决心一抓到底,只要假以时日,最终还是可以把潜在问题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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