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股权|增资程序的完整流程及其法律合规事项

2023-08-09 09:56:42 来源:个人图书馆-智能改造人

01

增资扩股之情形


(资料图)

1、筹集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

处于快速发展期的中小创业公司,对于经营资金的需求很强,相对于借贷融资,股权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也是对银行借贷融资的一个很好的补充。

2、公司架构与股权结构调整

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架构与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公司架构和股权结构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注册资本代表着公司履约能力、偿债能力与商业信用,增资扩股一般会提升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

4、引进战略投资者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1)法人签章的《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注意:税务变更登记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

04

增资注意事项

1、货币出资  (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

3、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  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

4、以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增资扩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

6、增资扩股的税务问题  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05

增资协议的审查

1、增资协议应由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  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行为,因此目标公司应当作为增资协议的签订主体。实务中,未将目标公司作为协议主体而将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协议主体并不必然影响协议效力,但可能导致后续纠纷,例如协议的目的是否是增资、目标公司是否同意增资方成为公司股东等,增加协议履行中的风险。

2、不参与增资的原股东考虑作为协议主体  无论增资方是否是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均建议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协议签订主体,一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议中如有涉及不参与增资股东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如股东的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需其作为协议主体以使该等条款对相关方有拘束力;二是,可对以下情况起到证明作用:股东会已同意公司增资;不参与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但同时该建议也可能因其他小股东不同意公司增资,进而拒绝签署增资协议而存在操作障碍。如无法实施该建议,并不影响增资协议有效性,但涉及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不签订协议的原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考虑将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描述转化为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至于股东会已同意公司增资的证明以及不参与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相关事项,则可以通过公司及未签订协议的股东之后提供单独的证明文件来解决。

3、查询股权是否被质押或冻结  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增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交易风险。  股权被质押,对公司能否增资法律没有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不同观点。司法裁判中,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的法院裁判说明股权质押情形下可以增资。深圳市盛康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做了更为明确的分析,认为增资方认缴出资到位的,未对质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可以增资;未实际到位的,则不应允许公司在此情形下增资,增资扩股行为无效。实务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掌握尺度不一,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股权质押情形下不能办理增资相关企业变更登记的情况。  股权被冻结,对公司能否增资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此问题的个案答复,但意见相悖。前者持肯定态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3]),后者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4]),司法实践中存在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得增资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最新规定为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其中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并不绝对禁止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但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但该规定中并未明确如申请执行人存在异议的,公司是否就不能进行相关变更,而是规定了“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一旦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很可能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4、注意协议签署程序的问题  如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则增资须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增资行为很可能无效。如果全体股东都作为增资协议主体与目标公司、增资方签字盖章,或者均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公司法》第37条第2款),那么可以无需股东会决议。但如非此,则须依法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注意《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做出决议”不等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即使同意增资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这意味着即使召开股东会,也会通过决议),该增资程序仍存在严重瑕疵,未同意的股东可以主张决议无效、增资无效。  增资方对目标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负有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增资方对目标公司增资决议程序的应对措施是下列两种作法之一:(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将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增资协议主体,或者要求目标公司提供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同意增资方案的文件;(2)部分股东不同意时:应将股东会决议文件作为增资协议附件,并由目标公司、签署的股东确认属实,以证明己方已尽审慎义务。如果在签约时,还未能完成上述手续,则应该将完成上述手续作为先决条件。合同中可约定:各方同意,增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增资方书面豁免一项或多项的除外)为前提:(1)目标公司已向增资方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批准本次增资的决议,以及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声明......

5、注意增资核心条款的完备性  “标的+价款”版块。增资协议中的原始出资除了出资人向公司移转财产,还可以以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转增不涉及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直接的财产移转行为。  公司治理结构版块。增资协议中的公司治理条款可能对“三会一层”治理机构进行或大或小的调整。  股权保值版块。该板块主要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包含披露义务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或有负债条款、不竞争条款、过渡期安排条款等核心条款。

6、注意对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利益的保护  审查是否详细规定投资的先决条件以及目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陈述与保证等,保证投资者在真实的交易情况下增资,并确定具体情形下投资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审查是否设定增资协议解除状态下投资人的退出机制,是否详细可执行的规定要求目标公司返还投资款或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回购股权,扫除了其退出不能的障碍;  审查是否赋予了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知情权与利润分红权,并使得该等权利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对于目标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审查是否约定了投资者违约状态下的各类责任,是否赋予目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解除协议以及要求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归纳了增资程序完整流程及其法律风险,其他细节法律风险及税务风险会在后文中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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