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2022-08-30 08:35:51 来源:杭州日报
杭州作为中国六大古都之一,历经八千年文明史、五千年建城史,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产丰富。1982年,杭州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截至目前,已拥有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三大世界遗产。传承和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和人民交给杭州的千钧重担;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是杭州必须回答好的时代课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这座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成为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这也是杭州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整体保护

法治擦亮历史文化名城“金名片”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指出,推动城市历史文脉薪火相传,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要把典籍中的杭州、文物中的杭州、遗迹中的杭州、创意中的杭州全方位展示出来,充分彰显历史与现实交汇、现实为未来注解的东方文化魅力,让历史文化名城的金字招牌更加熠熠生辉。

“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的需要,将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注重整体性,强化名城保护对象之间的保护系统性,构建文化关联性,与自然景观和环境的相互依存性。建议保护杭州“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历史空间格局、京杭大运河系统和历史城区格局,对名城整体保护的关键性内容提出更明晰的保护要求,以体现法规的作用和地方特色。

新时代,杭州城市战略定位引领着城市发展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如何看待历史城市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理念如何转化为制度安排?目前保护工作面临着哪些挑战?这些都期待着一部法规来满足诸多新要求。《条例(草案)》重点围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文化传承与现代社会协调发展、活化利用等方面展开。从“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等方面进行规定。

保什么更加清晰。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杭州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谁来保更加明确。

《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第六条确定市文物主管部门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怎么保更加精准。

《条例(草案)》专设“保护名录和规划”一章,重点规定了保护名录建立、认定和公布,创设预保护对象的保护,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衔接和规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等。此外,《条例(草案)》设立了“保护措施”“保护利用”两章,以精准管控,力求保护实效。

创设两类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名城“活”起来

《条例(草案)》创设了历史地段、传统风貌建筑两类保护对象,提出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合理利用的措施,加大数字化应用力度,以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

“目前,相关上位法只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相关内容作了规范,但除了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外,我市还有大量需要保护的片状历史文化资源。”市园林文物局负责人表示,2021年,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园文局开展了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确定新增69处片状历史文化资源需进行预保护。对于此类历史文化资源,《条例(草案)》明确,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被确定为历史地段,旨在加强其保护、传承和利用,并在第十五条对历史地段的认定条件、批准、具体认定规则以及与《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衔接等内容作了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存在大量未被公布或者登记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它们或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时代特征、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或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地段等整体风貌特征的形成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为加强此类建筑的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创设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明确其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保护原则以及宜居性改造等内容。

依法护城,让历史文化名城“活”起来。在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上,《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通过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和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租金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同时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租、委托市场主体运营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等内容。

此外,针对目前全市保护标志不够统一、规范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记者 郑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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