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何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11月7日,何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玉田坝邮局门口,将两包毒品疑似物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雷某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尼美西泮、N-甲基-N-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两包毒品净重2.65克。
(资料图片)
法院认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年来,相较于海洛因、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犯罪,苯丙胺类、氯胺酮类、大麻类新型毒品犯罪开始呈现上升趋势。由于新型毒品的伪装性、诱惑性特点,增加了人们“认毒”“防毒”的难度,特别是对鉴别能力和自我控制力较弱的青少年,更容易对其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传统、新型各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此提醒社会各界:加大对传统、新型毒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同时也告诫社会广大民众自觉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案例二: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2年1月,吴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三唑仑、氯硝西泮、专注达等物品。3月至6月,吴某某通过网络将三唑仑售卖给杨某某、沈某某、张某等人,且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物品卖给李某某。6月底,公安人员在吴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吴某某的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两箱麻精药品疑似物。经鉴定,疑似物中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同时,吴某某为逃避打击以及掩饰毒资的性质、来源,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收取毒资后将虚拟货币售出,以支付宝收款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1300余元。
法院认为:吴某某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仍从境外购买,并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同时,吴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网络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将资金“合法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利用网络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类毒品的犯罪不断增多;同时,行为人借助网络,采取网络虚拟交易等方式实施新型毒品犯罪、毒品自洗钱犯罪,是当今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趋势、新特点。对此,法院对上述毒品犯罪将采取“零容忍” 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及自洗钱犯罪,并对犯罪分子处以严厉的财产刑,对其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制裁毒品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岳端
编辑 李娟
二审 刘思博
三审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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