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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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的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3.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由3名以上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监事会可以推荐一人为监事会招募人,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
1.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可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
2.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3.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是:
1.设立的程序严格、复杂;
2.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
3.大股东持有较多股权,不利于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的商业秘密容易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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