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进一步规范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特别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其次是强化预算约束,坚决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强化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下达的比例与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未按时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
再次,把设置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前置条件,未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不安排预算。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
最后,实行专项资金公开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机制,随时纠正处理。(记者孙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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