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新研”变更为“新研股份”,股票代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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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任何情形。
这一情况,或有利于此前违披遭受损失的股民。
2023年1月19日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主要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后认为,暂定:在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买入新研股份股票(300159),并且在2021年11月8日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而产生损失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2023年5月15日,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决定对该系列案采用示范性判决形式进行审理,并已为该案选定示范性案件。相信该系列案很快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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