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庚星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
星股份”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非公开股票
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景忠(代行)
保荐代表人 蒋红亚、王刚
联系电话 021-6045396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
(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53
注册资本 庚星股份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壶江路 2 号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 1 号
注册地址
研发楼 30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 166 号城开中心 1 号楼 3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衍锋
实际控制人 梁衍锋
董事会秘书 姚米娜
联系电话 021-3388707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08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0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发行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67,175 股,发行价格为 6.55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99,999,996.25 元,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 4,429,804.9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5,570,191.27 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
民生证券作为庚星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蒋
红亚、王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庚星股份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
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庚星
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庚星股份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庚星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其提交推荐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庚星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庚星股份具体情况确定
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相关文件,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
作;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作质量,按照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意见;
审计报告事项进行获取流水等手段的专项核查;
公司高管等手段的专项核查;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
的事项外,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认为庚星股份会计师在庚星股份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
存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的事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3〕18 号,认为庚星股份会计师在庚星股份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
存在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监
管警示。
报告
项。该事项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2023
年 3 月 30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追溯调整事项出具《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1 年度财务报
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2200010 号。
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达科技有限公司 101,408,020.69 元,已计提预期信用减值准备 1,014,080.20
元;预付关联方宁夏伟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2,170,526.51 元。宁夏伟中及陕西
伟天腾达未能按合同约定安排回款、发货结算,导致前述款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
用;对于庚星股份公司前述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计提减值是否充分、合理,将会
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指标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审计会计师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无法对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判断前述款项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庚星股份公司 2021-2022 年度存在被大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具体情况为 2021 年度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关联方中
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从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拆出款项,导致福建
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庚星股份公司的应收货款;2021 年度控
股股东中庚集团直接从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拆出款项,导致福建铁润实业有限
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与庚星股份公司开展钢材采购业务。上述情形公司已全部收
回款项,并已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55.94 万元,剩余资金占用利息 304.86 万元于
已确认为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该强调事项不影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因为以上事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数据被审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2200024 号)。针对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事项,
保荐机构采取现场访谈、电话沟通、检查相关底稿材料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督
促企业尽快解决以上尚未解决的事项。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庚星股份公司 2021-2022 年度存在被大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具体情况为 2021 年度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关联方中
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从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拆出款项,导致福建
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庚星股份公司的应收货款;2021 年度控
股股东中庚集团直接从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拆出款项,导致福建铁润实业有限
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与庚星股份公司开展钢材采购业务。上述情形公司已全部收
回款项,并已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55.94 万元,剩余资金占用利息 304.86 万元于
的决策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庚星股份公司在供应商及客户管理、关
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庚星股份公司已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并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制定了整改措施。
因为以上事项,公司被审计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2200028 号)。针对公司年审会计师强调事项段事
项,保荐机构采取现场访谈、电话沟通、检查相关底稿材料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
督促企业未来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向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销售钢材,存在一般交易事项。福建集采按销售合同约定应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前向福州星庚支付钢材货款 3,139.06 万元。因中庚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庚
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福建集采拆出该笔款项,导致福建集采未能及时偿还公司
的应收货款。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上述款项由中庚汇归还福建集采,并由福
建集采向福州星庚完成货款支付。该事项已形成控股股东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
的非经营性占用。
万元全部流入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性质为中庚集团委托铁润实业代
为支付相关子公司工程款。因中庚集团从铁润实业拆出该笔款项,导致铁润实业
未能按合同约定与福州星庚开展钢材采购业务。
铁润实业全部退回公司。该事项已形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的非经
营占用,并已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360.80 万元。
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采取现场访谈、电话沟通、检查相关底稿材料等方
式进行持续督导,督促企业加强内控,在未来杜绝以上事项的发生。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
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众环专字(2023)2200015 号),认为公司 2021 年营
业收入中,有 130.47 万元的收入为空转业务,具体为不具有真实交易性质原油
业务收入,占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比例为 0.08%。
以上事项具体为公司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
星庚”,本案原告)与(上游供应商)上海南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南鹰”,本案被告)、(下游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京中电”)的油品购销业务,约定宁波星庚向上海南鹰采购 15000 吨原油
并销售给南京中电。因上海南鹰不实际履行交货义务,且拒不退还宁波星庚已支
付采购款,宁波星庚于 2021 年 12 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
产保全申请。2022 年 1 月,宁波星庚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22)沪 0120 民初 1121 号)。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南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书。继续审理诉讼所涉及的内容、实体权利义务均
未发生变化。
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鹰的上游供应商,
以下简称“江苏钦洋”)、江苏禄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钦洋的关联公司)”
为第三人。(南京中电报江苏钦洋合同诈骗案已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审查立
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如下:本案相关当事人涉嫌犯罪,裁
定驳回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截至目前,该案件仍然在审理、侦查过程中。
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采取现场访谈、电话沟通、检查相关底稿材料等方
式进行持续督导,了解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督促企业加强内控,
在未来杜绝以上事项的发生。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453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 2022 年年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股权冻结、公司业务转型等事项进行了问询。保荐机构将督促
公司尽快完成相关回复并提交、披露。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除“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所列事项外,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上市公司没有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但事后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
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
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文件“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
况”所列情况外,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全。在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信息披露基本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严格按照三方
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庚星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保荐总结报告书》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蒋红亚 王 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代行) 景 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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