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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午间,新美星披露称,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交易所要求公司说明至今仍未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因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关注函显示,近期,新美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因操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等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47835571.55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23917785.79元。二是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是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就此,深交所要求新美星向实际控制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要求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业务。同时,要求该公司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并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深交所提醒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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